检举、控告是党章、宪法赋予党员、公民的重要权利,处理检举控告,是我们党倾听党员和群众呼声、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方式,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、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。
“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,不得进行打击报复”……近日,中办印发的《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》对被检举控告人如何正确对待检举控告作出了明确规定。现实中,违纪违法人员都不是孤立的,都有“三五好友”和“小圈子”,都有一帮子“梁山兄弟”,都是“利益共同体”成员。一旦违纪违法“利益共同体”某个成员遭到了举报,他们便“团结一致”,以维护“利益共同体”集体“命运”为宗旨,将检举控告人列为重点“软埋”“暗磨”的对象,分工负责,各司其职,动用“利益共同体”其他成员的各种社会关系,以一种“口口相传”的方式对检举控告人进行“孤立”,恶化其工作生活环境,同时对检举控告人政治、经济、名誉、人身安全等进行全方位、多层次“软埋”“暗磨”,打击打压。比如,某个党员对某个违纪违法人员进行了检举控告,不知咋回事,违纪违法“利益共同体”很快就知道了检举控告人是谁。于是,违纪违法“利益共同体”迅速展开攻势,对检举控告人进行“软埋”“暗磨”,打击打压:在干部提拔上,对检举控告人应该得到的职务升迁“束之高阁,置之不理”;在机构改革时,对检举控告人的工作岗位进行“边缘化”调整、“下降化”安排;在评优奖励时,将检举控告人列为“圈外人”;在工作生活环境方面,安排“利益共同体”的“自己人”或者“同志”与检举控告人制造“低烈度摩擦”,让其感觉到“不舒服”又说不出口;在社会名誉方面,对检举控告人名誉进行造谣诽谤、污蔑陷害;在人身安全方面,指使与“利益共同体”有关联的社会闲杂人员,对检举控告人进行莫名其妙的人身攻击,致残致病致死。这种现象和行为蔓延的结果,导致党员、公民不敢检举控告,严重堵塞了反腐败信息的畅通渠道。
严惩以“口口相传”方式对检举控告人进行政治、经济、名誉、人身安全等进行全方位、多层次“软埋”“暗磨”,打击打压行为,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突出职能和关键使命。当前,严惩“利益共同体”“口口相传”“软埋”“暗磨”、打击打压举报人行为,首要的、关键的问题是如何为检举控告人保密的问题,即如何处理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的人员。
如何破解这一难题?要分清是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内部还是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外部;要分清是上级某个人“泄密”,还是同级“泄密”,区别对待,分类施策。
对于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人员“泄密”的。对于来自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人员“泄密”的,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监督,严防“灯下黑”。要分清是上级领导“泄密”,还是同级纪检监察干部“泄密”。对于上级领导“泄密”的,要及时向更高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具体情况,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处理;对于同级纪检监察干部“主动泄密”的,要坚持从严从重原则,果断采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惩戒措施,直至调离纪检监察机关,永不叙用。对涉嫌违法犯罪的,要迅速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对于纪检监察系统外部人员“泄密”的。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的人员往往采取“约请”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人员喝酒喝茶等各种方式,在“友好交谈”中从纪检监察干部口中套取“信息”。对此,一方面要强化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,提高综合素质,同时,对纪检监察系统外部的人员,要立案侦查,特别是社会上各种“涉黑势力”“约请”纪检监察干部,以恐吓、威胁、贿赂、利诱方式迫使纪检监察干部“泄密”的,要立即组织公安机关力量立案侦查,采取果断措施,彻查其行为根源,并采取得力措施,最大限度地保证办案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安全。
(作者:闫岩;来源:昆仑策网【作者来稿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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